――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吴春黎
文章摘要:本文介绍了商业秘密的定义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保护措施,还介绍了商业秘密被泄漏后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又称营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之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经营信息。它蕴含着权利人的劳动和投资,对权利人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是权利人重要的财富源泉。
企业主观上应将有关信息视为秘密,客观上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企业为采取保密措施所作的努力,是衡量该信息是否成为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是该信息被它人侵犯时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自身对信息的保护是主要措施之一。
商业秘密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多个部门,具有分布面广、散等特点,组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商业秘密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是针对该特点的最有效管理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大小和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围绕下列原则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
一是权力相对集中,明确赋予保密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内耗和管理死角;
二是设定职责权限,明确规定保密管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积极创造管理条件,维护其管理权威;
三是强化管理素质,通过选拔、培训等渠道,提高保密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忠诚、可靠、专业、干练的管理队伍。
应当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二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是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对外接待管理规定;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管理规定;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等。
在不影响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企业的保密管理应当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根据下列原则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
(1)需要原则。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特别是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更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分割原则。即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根据不同的岗位、生产流程的不同部分、技术研究的不同环节、工程设计的不同层次,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员工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而不知道其他的各个部份,使得局部使用人员掌握不了一项商业秘密的全部信息。即使是研发人员,也只能掌握自已研发的那一部分信息,而不掌握全部成果信息。在企业运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分割越细,一项商业秘密信息全部泄漏的概率就会越小。
(3)隔离原则。即把商业秘密信息有效封闭或隔离起来,把研究、保管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区域有效隔离起来,使无关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使这一部分生产流程的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另一部分生产流程的商业秘密,从而增加窃取商业秘密的难度和成本,阻断窃密、泄密渠道,有效降低泄密的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情况的部位,明确确定企业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制定和完善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人员、物品进出许可控制措施,加强重点部门、部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在如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提高与高技术窃密抗衡的能力,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发展方向。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保密技术组合,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1)、防窃技术。商业秘密载体保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
应当装备可靠的防盗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延缓作案时间并使之与报警救援所需时间相匹配;监控报警装置不易被发现,并具有在遭破坏时自动报警功能;进出人员身份辨别和录像监控记录功能。
(2)、防辐射技术。通过一些物理方法和技术方法防止电磁辐射
泄密。
(3)、防复制技术。可以采用在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上加入某些印记或插入一些虚假信息的方法,使复制时不可覆盖掉这些印记和信息,以此证明复制事实及原信息的归属,为将来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留下证据。
(4)、防窃听技术。着重注意电话、手机、无线扩音、传真
等空中信号的窃听和便携式、固定式窃听器的窃听。
(5)、防窃照技术。一是接待参观的路线实行“坚壁清野”,不留下商业秘密的痕迹,如生产流程图、工艺配方图表、生产岗位责任表、生产示意图或进度表、工程设计图纸等。二是实行“清桌”制度,要求员工做到离开工作地点时工作台不留只言片纸,计算机必须返回初始窗口或关机。三是外来人员确有必要参观生产线的,应有专人负责控制外来人员的照相、摄像行为,严密监控偷拍行为。
(6)、防网络窃密技术。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应分别采取相应监控技术和措施。
在保密管理推行合同管理是法制经济的客观必然,能够大大提高商业秘密的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充分运用合理约定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些合同分为两类:一是商业秘密需要让外部人员知悉的合同,如:商业秘密所有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技术合作合同;商业秘密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可以在该类合同中进行合理的约定,防范泄密的发生。一旦发生泄漏情况,可以依据这些约定获得法律保护。二是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劳动合同之外,另外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直接有效。
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竞业禁止方面的约定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的教育和管理上。应该建立长效的职工保密教育机制,不断增强员工保密义务观念和防范商业间谍意识。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竞争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有机融为一体,培养职工对企业的热爱和忠诚,为商业秘密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由于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拥有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一些竞争者可能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取得不法利益和优势,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在竞争中应当遵循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盗窃的行为人可以是权利人的职工,也可以是第三人。盗窃方式既可以是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窃为己有,也可以是复制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还可以是记忆等无形方式。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所谓
“披露”是指不正当获取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载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的披露以及向不特定人公开。这类行为是第一类行为的继续,是对权利人的进一步侵害。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
方面包括两类: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权利人的职工。
这类行为采取了与上述第二类行为相同的侵害方式,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是
行为人经由正当渠道获得,但行为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同样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 有过错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这类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
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不知道)两种。
我国法律对被侵害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了多种保护手段,权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后果是指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
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但根据民法162条规定,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权利人此时应当提供担保。
请求法院作出停止侵害的先行裁定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使被侵害的权利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可计算的预期利益的减少,以及权利人因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
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内部职工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者
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职工违反合同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漏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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