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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 敏

离岸公司成功案例
案例一:

申请人:黄先生,在杭州市拥有一家民营服装公司(A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中高档服装。虽然黄先生的A公司拥有自己不错的设计能力,但是一般是生产挂牌服装,即通过国外品牌服装公司授权在A公司生产的服装上挂上本公司的标签后销售,但是A公司必须按挂牌的服装件数向国外公司交付商标使用费,这使A公司的利润减少了不少,但是现在消费者对香港、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品牌认同度还是远远高于国内品牌。另外,黄先生的服装生产和销售量越来越大,所得税也对黄先生最后收益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了。
  我们为黄先生分析了一下,现在消费者对国际品牌的认同度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黄先生可以考虑到国外自己注册一个商标,解决向其他公司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至于税收方面,可以利用中国税收政策中的特殊优惠规定和某些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合理合法的为A公司减少税负。

操作:
1、黄先生从我们为他推荐的香港、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中最后选择了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我们在10个工作日内为黄先生成功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B公司);2、在公司注册成功后,我们立即协助黄先生在香港和大陆同时申请注册一个香港商标(在大陆申请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另外,如果黄先生对时间要求很高并且不讲究商标的名称,我们可以安排黄先生购买他人已经注册的香港商标); 3、在杭州成立一家中外合资服装公司(C公司),股东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其中B公司的出资额占C公司注册资金的25%,A公司以服装生产工厂出资;4、B公司与C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效果:
1、品牌方面,黄先生拥有了自己的国际品牌,不仅迎合了消费者对国际品牌的认同,并且通过中外合资企业销售增强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感。而且从长远来看,黄先生终于可以不用为别人,而是为自己创名牌而奋斗了。2、从成本及税收来看,黄先生不用再向外国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了,减少了很大一部分成本; 3、在税务方面,首先,根据我国为吸引外资通过法律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C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收优惠;其次,香港B公司的商标使用费也可以使C公司的税前利润降低,从而使所得税可以有控制的降低。4、其他优势,一方面,由于拥有了自己的品牌,在黄先生的企业规模扩大后,不仅可以考虑向其他区域甚至是国外发展,而且可以开展商标有偿许可等品牌经营。另一方面,黄先生成为香港公司的股东后,可以在出国签证、外汇使用等方面拥有国内企业股东所无法拥有的优势。同时,黄先生甚至可以为将来在香港等地上市融资做好前期准备。 因此,黄先生通过我们的操作,合理合法的在品牌方面、税收和成本方面都拥有了国内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可谓经济效益与长远利益明显。

另:本案例仅针对黄先生的企业性质及规模而设计,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果经营国际贸易的企业以及希望通过国际上市融资的企业等,我们可以进行其他的设计,从各方面达到企业拥有者的经营目标。

案例二:

  香港某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江干区某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成立之初,公司的经营状况还可以,但是随着杭派女装的日益崛起,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在市场上的份额越来越萎缩。为了摆脱困境,公司董事长决定在整顿设计及生产质量的同时,委托万马律师事务所的海外公司注册专职律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某某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仅仅花费了9千港币,注册资金达2百万港币的香港公司成立后,该服饰公司的品牌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市场认同度有了提高。同时,在律师审查、制作了公司的相关业务筹划及税务筹划后,董事长惊奇地发现,公司的业务统计表显示:国内外业务定单源源不断,特别是原本萎缩的国内市场也出现了转机,而税收支出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合法控制。
案例三:
  BVI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某民营外贸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不少客户,经营也颇具规模。但是,欧美国家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各种进口限制措施以及中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让张先生苦不堪言,公司的董事长张先生很早就有开展海外投资和经营的想法,但苦于对海外法律环境的不了解而迟迟没有进行。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到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开展的海外公司注册系列业务后,张先生立即决定委托万马律师在境外设立公司,通过海外公司协助杭州公司开展外贸业务,同时进行国际投资,真正参与国际竞争。律师经过分析张先生的注册预想后,为张先生设计了一整套注册及经营方案。首先在远离大陆,并且注册资料严格保密的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帐户。然后一方面通过转口贸易避开欧美的贸易壁垒,开展国际贸易,进行税务筹划(其中转口贸易涉及的信用证等单据的操作均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作机构代为办理);另一方面由于BVI紧靠美国,且拥有良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张先生已经开始筹划海外投资以及海外上市融资的方案。而在这一方面,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广泛合作关系的万马律师事务所正是张先生最需要的协助机构。
案例四:
  香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到527亿美元,第一次超过美国而成为全世界吸引外资直接投资第一的国家。但是,中国自己的对外投资占全世界投资总额比例非常小,民营企业中除了几家特别著名的企业外,别的更是微乎其微,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强大实力极不相符。当然,这不是因为中国的民营经济不愿意开展海外投资,而是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使然。现在,浙江民营经济可以通过设立在境外的投资公司对有兴趣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自由的投资,金华的王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个人通过委托万马律师在香港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已经在非洲某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并且和东南亚的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的意向。这一成功的操作不仅仅需要委托人敏锐的眼光,而且需要万马律师事务所及海外合作机构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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