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构的组织框架及未来发展趋势
常建军、周晓星
作者简介: 常建军,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常务主任,律师, 男,执业证号:11012001114035,33岁,浙江杭州市人,法律本科,于1992年从事法律工作,曾先后在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民事、经济法律事务上尤为擅长,惯用非诉讼途径为当事人解决委托事项,能有效处理企业各类经济纠纷和法律事务,曾成功策划并获取诉讼必需的各类调查专业的合法证据,担任青年时报、当代家庭报、环球市场杂志、浙江邮电器材公司等诸多媒体和大中型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数年来,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双方争议较大,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十件,有着极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周晓星,浙江万马公众事务调查中心常务主任, 浙江临安人,具有娴熟的专业技术,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综合操作与应变技巧。
国外调查业发展已有百年的历史,美国“平克顿”私家调查公司于1850年在芝加哥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家私人调查所。该公司在世界1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人员总数达到数万人,其主要业务包括保险业调查、商业调查、民事调查,甚至为国家获取情报服务。近几年,美国“平克顿”调查公司已开始进军亚洲市场。
如今美国私家调查从业人员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这个行业的年营业额已超过1千亿美元。
而在中国,调查行业在荆棘中慢慢的成长。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一年后,公安部发文规定禁止设立私人调查社,这个机构从此被取消。
1993年3月1日,私人调查机构:“成都协力事务调查所”诞生。
1993年,中国第一家反商业欺诈调查机构: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中心成立。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1994年,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构: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成立。
1998年3月15日,融合调查业务与互联网媒体的中国首家调查专业网站:中国侦探网(www.c007.com)在北京开通。
2000年6月16日,由民间调查机构发起的、首家以民事调查为课题的高级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0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
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
2002年12月7日,“2002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在重庆召开。
2002年11月,四川泸州法院开先河,重奖"私人侦探揪"老赖"。“侦探公司”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有利于社会积极一面得到人民法院认同。
看到中国调查行业蓬勃的发展,所有调查人都感到非常的欣慰。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调查行业在中国还是不被法律和正统观念所接受的。
在中国,调查机构好比一个新生的婴儿,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特别是中国调查机构究竟应该用什么形式来组织呢?随便找几个人就能开一家调查公司吗?调查公司需要走企业化、专业化的路线吗?调查公司相对于一般的公司有什么样的特性呢?
我认为,调查公司必须要走企业化、公司化的管理路线。
调查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下面是理想中调查机构的组织形式。
股东大会
调查公司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下设机构
行政机构 法务机构 业务机构 专家顾问部 财务部 市场部
而业务机构又可下设以下10个具体部门:
婚姻调查部、商业调查部、信息调查部、打假维权部、证据调查部、雇前调查部、债务清欠部、私人保卫部、涉外调查部、法律部
具体部门下设四级调查员:
各部门
高级调查员 调查员 初级调查员 试用调查员
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战略、合作、营销、新产品研发等方面做出决策。
公司主任: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案件的接洽谈价、沟通分配
专家顾问:提供技术支持
调查部部长:负责案件分析、带领办案、指挥策划、可单独办案、紧急情况下可适当接触当事人。
行政、法务部:内部管理、考核及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务工作。
财务部:财务控制、预算、报销、支出、审核。
市场部:整体营销、策划、开拓案源。
前台:负责接待、电话咨询、开拓案源。
高级调查员:配合调查部长办理案件,可单独一人办案、并适当参与案件讨论。
调查员:适当单独一人办案,不得参与案件讨论。
初级调查员:不可单独一人办案,不得参与案件讨论。
试用调查员:不可主办案件,帮助调查员做辅助工作。
原则:上级指挥下级,不得越级指挥,但可越级检查监督;下级向上级汇报,不得越级汇报,但可越级控告申诉。
《案 件 流 程 图》
咨询登记 ―→询问谈价―→签约―→研究调查方案―→调查―→结案―→归档
编号 工 作 流 程 部 门 职 能
1 咨询登记 前台 负责接待、电话咨询、登记
2 询问谈价 主任 了解案情、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谈价
3 签 约 主任 签定委托代理(调查)合同
4研究调查方案
普通案件——法务部
疑难案件——主任、法务部、调查部 研究取证角度、制订调查方案、交由调查部办理
5 调查 调查部 由部长细化调查方案、分配调查任务、及时做好调查日志
6 结案 调查部 制定结案报告、移交行政部
7 归档 行政部
财务部 行政部统一整理归档、通知财务部结算
接下来我来谈谈对调查人员配备、组合方面的看法:
目前国内外各调查机构对案件的操作从人员分工配置的角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调查员单独办案模式
专案组长主导办案模式。
小组协同办案模式。
一、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对案件的操作主要依靠调查员个人的悟性、资源与手段,除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不会安排其它同事给予协作,一般也不主张调查(调查员)之间发展横向关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调查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易于考核评估,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调查员个人情况的外泄,有利于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利之处在于,任何一个调查员其能力(特长)、知识面及社会关系、调查资源毕竟都是有限的,个人单枪匹马在很多案件中无疑会对其综合地采取各种手段、途径完成任务带来制约,从而造成一种调查方法、手段相对稳定、缺乏创新的局面——如果一个调查员能想到的办法手段总因为背景支持与协作支援不够而没有条件和资源去做到——这种长期局限于个人操作,无疑会对调查员试图在方法与手段上进行创新的劲头受到打击——目前外资调查机构在中国的操作基本上是采取的此种模式。(虽然在重大案件中,也有协作,但由于平时缺乏了解与沟通,使得临时组成的这类组合在效果上还是受到影响)
二、专案组长主导模式是目前国内本土调查机构,特别是中小公司所热衷于采用的一种模式——它主要特点是专案组长(有时就直接是公司老板)直接掌握案件全面情况,直接向各调查员分派应当由其完成的任务,各调查员只被传达由自己承担的这部分工作有关的案件信息,对于整个总体案情和其它人的情况都不了解,调查员之间互不知底甚至根本就互不认识。
这种操作模式优点是:每个人只知道与自己有关的工作,任务针对性强,知情范围容易控制,有利于保密;不利之处主要是:这样一来对专案负责人的要求将相当严格,他的计划必须非常精密,才能使自身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调查员的工作紧密地衔接为一体。另外,这种操作方式对意外情况的抵御能力比较低,由于调查员对整体情况知之甚少,那么他们也很难在情况变化时根据总目标灵活机动地采取应变之道。
三、第三种操作模式就是一种通过对调查员在常见案件所须能力素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通过分工配合的方式,使之对困难案件具备综合调查能力的一种组成方式。调查员在打假专案的调查中,最能决定其工作成效的能力或因素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就目前国内调查员所主要涉及的工作范围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是最经常发生作用的:
伪装与交往能力:善于以不同的身份、不同的面貌与不同的人交往。
行动能力:具体包括潜入、骗入或混入特定目标进行观察和密拍密录;跟踪、监视目标对象的行踪,掌握与其来往的人员及交递的物品状况等。
情报收集与公关能力:在有紧迫时间要求下迅速建立或打通相关社会关系,接近、获取特定目标人物或机构的背景资料、交往动向、社会关系、行事企图等方面情况的专业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要求调查员个人全部具备这些专业能力、天赋及社会关系基础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据调查员所具有的专业能力的多寡、一般案件的性质及公司的现实条件,就可以设想出这样一套分别由两人、三人组成专业小组的构成模式:
1、两人小组:最常见的组合方式,用来完成日常的各类案件。
一般均为男性,共同要求:熟悉各类专案调查的一般工作方法、技巧(如密拍密摄、
驾驶等),均有独立完成份内任务的能力。
基于任务分工的能力资格要求:
其中一人应具有较广泛、层面较高的社会关系,熟悉一般商业企业、贸易运作流程,能以业务代表、公司老板、职业经理人、记者等身份与相关人士进行接触。
另一人应熟悉各种进入特定目标的方法、手段;善于跟踪盯梢;了解目标区域内一般工作人员的心理特点与生存状况,以至于能随身随地的融入其中,在案件需要时并且能够化装成各类工勤人员。
协作:通常按一人操作,另一人在旁侧应的方式。
2、三人小组:用于完成各类有一定难度或有一定人身风险须特别协作的案件。
一般为男性(在案件确实必要时,可安排一名女性)基本要求(同上)
基于任务分工的能力资格要求:
第一人应具有较广泛、层面较高的社会关系,熟悉一般商业企业、贸易、政府机关的一般运作流程,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与修养,能以公司老板、职业经理人、记者、学者等身份与较高层面的人士进行接触,并具有在特殊情况下打通关节接近或获取目标人员信任的能力。并具有在特殊复杂条件下大胆灵活应变的能力。
另一人以前者助手(可为女性)的身份出现,要求言谈举止及掩护身份都能与之协调,并能够在特殊场合利用自身身份或性别优势帮助主力调查员接近目标、摆脱困境。
第三人一般安排为外围协作人员或行动人员较好。要求:熟悉有关的背景知识、精通相关技术手段,具有为前两者提供外围技术支持或在前两者完成基本布置后执行特殊任务的能力。
小组的组长也就是整个专案组的现场指挥与协调者,他的工作任务是:准确地评价任务、自身和每个组员,用其长,避其短,从而让大家合作顺利,士气高昂。他自己一般应对整个任务及所须的各项技术、手段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并具有一至多项专长,一般说来他本行是公关与伪装专家或行动专家可能性更大一些。
对调查行业来说,安全、保密是最基本的原则,下面我就来谈谈调查公司的《安全保密制度》
1、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可户隐私与接案内容;
2、不得向外人泄露有关业务机密;
3、员工离开办公室及时清理桌面,将文件、资料、笔记等收藏妥当,防 止散失;
4、员工因工作所需而借用的资料、文件、卷宗应妥善保管,用毕应及时归还、存档;
5、文秘人员要及时做好文件的签收、登记、保管工作;
6、文秘人员有保护本中心业务机密、保护客户隐私及利益、拒绝无关人员借阅的权利与义务;
7、员工下班前应自觉关闭电脑及其他电器的电源,锁好文件柜、办公室门窗等;
8、统一接收的案卷,职权到部长,调查员无须接触;
9、本制度由中心负责人监督落实。
“藏在地下”不是中国调查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调查行业想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在调查业和中国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契合点,揭开蒙在调查行业上那层神秘的面纱,让每一个公众都能体味到调查带给他们的帮助。
我国古代的"镖局",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欧美私人侦探业的兴起,大致是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和自由竞争时期。当时,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犯罪活动的增加,导致个人保护自身财产人身安全的需要空前高涨。在国家机器无法平等、有效、一体保护个人利益时,私人调查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也无法阻拦。从私人调查的起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可看出,私人调查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正所谓"有需求,才有供给"。
调查业能满足社会中的特定需求,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私人调查是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有效救济措施。
人类最早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力救济。同态复仇,以血还血是人类的本能之一。在早期的村民社会,人们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会通过血亲复仇、决斗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私力救济方式,西方形象地称之为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当时维系社会秩序要靠私人力量。但私力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理性,往往会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此循环报复,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消除这种混乱,达成某种社会契约,自愿让渡部分权力给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于是,国家产生、发展并强大起来,社会逐渐出现了专门负责解决私人争端的国家机构。国家审判制度取代了私人间的同态复仇,国家机器保障的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
毫无疑问,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有时,私力救济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或无法涉及的领域,调查业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司法矫正或制裁,也不意味着公安有能力对所有民众提供及时、充分、有效和公正的保护。有时是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公安人员办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则是因为办事效率低下。此外,少数公安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受贿、渎职等,也导致了有些民众无法获得公正的公力救济。
出现上述情况,民众便会考虑寻求私家调查的帮助。例如,请调查寻找失踪、被拐卖人口的下落。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妇女被拐卖到异地他乡,还有一些老年痴呆、弱智、精神病患者走失,另外还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下落不明。在这些方面调查业就可以发挥国家机关有时所不能发挥的功效。
2、有些启动公力救济的程序设计存在缺憾,使民众不得不寻求私人调查的帮助。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刑法第170条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被害人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二是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设想,倘若被害人属于文化程度低下、文盲,或者是老弱病残之人,在没有亲朋好友帮助或者社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要自行收集到符合自诉立案标准的证据材料谈何容易?只要被害人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自诉制度的保护对其而言毫无意义。又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决过轻的可以申诉,同样道理,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申诉?
3、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是促使民众选择私人调查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民众在遇到纠纷时,都希望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指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每个人天生都是经济动物,守法之前都会计算守法的成本。倘若守法的成本太高,很多人在权衡之后会选择放弃守法,放弃公力救济。因为,他会觉得司法保护还不如私人力量的保护更有效。诉讼成本高、审判效率低、回报机会不大是我国审判体制最受人批评的不足之处。虽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两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法院至今拿不出什么特别有效的措施,反而很不断地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这也让民众倍感失望。这些都是促使民众放弃公力救济,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
举个例子:当某个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欠款,在债务人逃逸的情况下,当他分析认为即便是判决胜诉了,在支付了高额律师费、诉讼费,并且耗费了大量精力后,
仍然不可能执行成功,因为执行庭很快就会以查无此人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理由中止执行,从此这个案件就会被“挂起”。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先求助私人调查去追踪债务人下落,找到线索后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倘若国家不允许调查业的存在,当事人别无选择,要么自认倒霉,要么依靠黑道途径去追债。
综上所述,现代文明社会固然应该以公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但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调查行业也并非与公力救济是"水火不相容"。毕竟,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我国一直被视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崇尚国家权威和国家的暴力机器。但公力救济也并非能制裁所有的犯罪行为。事实证明,当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又不允许公民选择一定的私力救济方式,结果只能是正义无法伸张,被害人无法获得补偿,仇恨的情绪得不到排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发生角色转换,不少罪犯是在自己受害之后,由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而对正义失去信心,因此走向犯罪的。届时,被害人的仇恨会发生转换,由仇恨某个特定的罪犯转换为仇恨司法机构、仇恨政府,直至仇恨全社会,从而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基于此,调查业的存在是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的,而非某人一时拍脑瓜就发明出来的行业。当然,调查业作为私力救济方式,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 私人调查是民众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以前的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仍很普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新闻媒体经常评论道:"从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当事人如果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可能会首先想到聘请律师,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司法程序里也只有律师拥有个人调查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如想象中的理想。首先,《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方同意接受调查的,只是少数。因此,律师调查证据具有相当的难度。其次,律师虽然会帮助或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但毕竟律师本身也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律师知道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据,但并不一定有足够的时间去取得这样的证据。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必须承担法院分配的举证义务,但面临着法院不管、自己没时间也没能力的局面。怎么办?只能交给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办,调查行业由此应运而生。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为了更具体地阐述调查在帮助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作用,我们以新《婚姻法》为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无过错方请求获得赔偿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无过错方如何取证、用什么手段、从何种渠道取来的证据才合法有效呢?这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比起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更为困难。众所周知,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以男性有外遇者居多。近年来已婚男性"包二奶"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出于社会舆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些男性在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行动诡秘,时时提防他人发现。能够让妻子捉奸在床,拍下照片的毕竟是极少数。妻子明知道丈夫在外包养了女人,既不知道情妇的住处,也拿不到丈夫外遇的证据,更无从查找被丈夫转移了的财产。妻子如何举证证明丈夫有过错呢?公安管不了这些家务事,又不允许她们聘请有经验的调查人员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莫非立法者是要求这些妻子个个变成智勇双全的福尔摩斯,自己去搞调查?显然不现实。既然如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何能切实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 私人调查是有效防范商业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途径之一。
现在,很多媒体都在探讨我国目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大家都感到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着信誉不足的问题,夸张一点说:在此方面"中华民族到了危急的时刻"。世界上别的国家不信任中国企业,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也不信任。
现在世界上一些银行对我国企业信誉的评价非常低。中国古代对信用是非常重视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如此讲求信用的民族到了这个地步,是很可悲的。
正是因为国内企业信誉的下降,才给商务调查提供了发挥才干的广阔空间。商人在交易、投资、合作前,先聘请调查机构对交易对象、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的失误、避免商业风险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在民商事领域,我国国家执法机关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个别服务以满足企业的正当调查需求,诸如商业资信调查、经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资信、诉讼前后资产追踪、保险领域的理赔调查,招聘用人的虚假欺骗调查等等诸方面的调查。这些空白地带需要靠调查机构来弥补。1994年成立的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今中国知名的专业商务调查公司。公司创始人杨海先生曾经告诉我,斯缔尔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实地资信调查、诉讼前后资产追踪调查、保险索赔调查以及雇佣资质等方面的调查服务,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帮助企业规避种种商务风险。实地资信调查是对企业的资产情况、法人或股东背景及信用履约能力、商业历史等进行调查,客观了解被调查对象的资产及信用情况。诉讼前后资产追踪调查是对被调查对象的资产情况、股东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进行资产追踪并锁定可执行资产,利于企业进行法律技术处理。保险索赔调查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调查服务,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要求进行客观地调查,提供事件现场、事实真相的客观情况。雇佣资质调查是对应聘人员或雇佣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个人经历及表现、个人品行、声誉及信用、家庭背景、不良记录、个人忠诚度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为企业雇佣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调查公司还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安全咨询、培训,传授商务安全秘诀,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意识。
从上述一系列为企业专门提供的商务调查服务中,我们应客观地承认,调查行业的确在商业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和低估的作用。
业调查在保护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安全上,也可以起到公权力机关无法起到的作用。我国刚加入WTO,在全国上下一片"与世界市场接轨"的欢呼声中,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到,国外有的不仅是雄厚资金和廉价货物,还有许多不怀好意骗子和商业陷阱。国家公权力机构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海外资信调查服务。如果靠企业自己派员到国外调查,不仅费用高而且摸不着门路。设想,中国若有众多的调查公司成立并成为国际调查员协会的会员,我国企业不出国门也能安全放心地进行大额交易。
(四) 私人调查在打假活动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球范围内,假冒伪劣和非法仿造额已经上升到世界贸易的5%-7%,或者根据欧共体最近的估计,大约占去年年收入中的2000亿到3000亿美元左右。由于政府无力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行为,有名的大公司就经常依赖一些非官方打假人,去追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激励大公司这样做的动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同时也保护自己像大出血一样流失的利润。因厌倦政府和警察力量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大,许多公司转求如科罗公司和平克顿公司这样的国际调查组织。
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专门从事打假活动的私人调查。他们跟踪造假集团和窝点,在取得确切证据后,向被假冒的知名公司报告。然后由知名公司根据调查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由政府部门出面捣毁制假窝点。
深圳亨特尔商务调查公司的郑刚先生作为这方面的专家也将在会上讲解论文《对专业性集团化制售假案件专案调查的谋略思考》。
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无锡市有一单位,受上海一家已注册商标的单位委托生产文具用品,不久后他们在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市场上发现假冒产品,产地也在无锡。于是他们请无锡市中兴经济调查咨询事务所帮他们调查取证。事务所马上派调查员赴有关地点暗访。
调查员扮成拾荒人,拉着板车深入现场,将制假的过程全部拍了下来,随后将这些证据提供给受害单位,作为他们打假的重要依据。
鉴于一些调查公司如北京斯缔尔公司、中联知识产权调查公司、王海打假公司等在打假工作中的成绩,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还与其建立了服务点的合作关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代表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监督全国的维权打假工作。服务点作为促进会维权打假的联系点,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劳动报酬外,接受促进会的推荐工作,以及政策性指导和工作监督。
尽管这些调查公司调查假冒伪劣产品是为了商业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行为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维护了被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一股特殊的社会力量,打击了假制假的违法行为,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私人调查行为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
此外,调查行业在保护其他知识产权方面也是功劳显赫。
由于亚洲唱片盗版实在猖獗,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聘请了调查人员作为区域协调员,其工作任务即挫败遍布亚洲的非法CD生产厂家。目前区域协调员已开始在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活动。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相信很快一些大公司或国际组织、协会也会派出调查员在大陆地区协助官方破获盗版光盘生产线。
(五) 私人调查也是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动力之一。
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谈及调查业时曾说道: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的维系社会秩序是调查行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我国也致力于铲除司法腐败和深化司法改革。但在观念上总认为司法公正是公、检、法的事,近年来,律师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也得到了肯定。至于调查业,由于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私人调查的出现,是对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重新调整。从宏观角度而非具体个案而言,私人调查有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根据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控辩双方之间分配格局的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单轨式侦查体制和双轨式侦查体制。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所谓双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可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辩护方同时进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通常属单轨制,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双轨制。我国的采用的是严格的单轨制。
从世界的司法改革趋势看,侦查体制出现了双轨化趋势。司法实践证明,虽然各国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要客观地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种可怕的思维定势不仅可能导致无罪错判或者轻罪重判,而且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近几十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都非常注意给予辩方以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
私人调查权得到了大陆法系官方的承认。比如,法国和德国的私人调查业都非常发达,私人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国家公诉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
其次,调查业从某种层面而言,与警察是有竞争关系的,这无疑会对警察造成很大的触动,迫使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私人调查是以商业的逻辑去做对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大影响的事情,处理的好的话,是非常有效率的。它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同时政府与公民之间并无私人调查与客户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调查行业在某种程度会弥补因此而造成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的不足。
综上所述:
调查行业在净化社会主义市场、加快社会主义信用制度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和产品、预防和减少不法侵占和伤害、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是不容质疑的事实。
但是目前,国内众多调查公司的业务多是追查包二奶、打假、商务资信调查、查找失踪人口、追踪逃逸债务人财产下落等。
其实,我认为,调查行业前景大有可为。尤其可以在商务领域多层次、多方面地深入拓展业务,如:保险索赔欺诈实地调查(包括保险索赔调查、保险责任调查、境外保险索赔实地调查等)、商业信用深度实地调查(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等)、反倾销调查(包括涉嫌倾销调查、预防倾销调查、反倾销证据收集等)、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包括应聘者学历、信誉、品行、资质调查等)、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被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等)、诉讼前后的资产追踪实地调查(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状况实地调查、企业银行记录调查、企业流失资产查找)和境外资信调查等等。
我一直感到,汇集公众、企业、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调查这一特殊行业提出建设性意见,才能促进整个调查行业快速、有序的健康发展。准确、完整、高效地为
公众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使调查业更好地服务大众,让社会更多个体的自身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与保障才是调查行业在中国所应该做的。
看待一个行业,首先应当看社会对这个行业是不是具有需求,这个行业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对社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当然,调查业毕竟是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关键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个行业的作用而最大可能地防范并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政府不应该为图省事而采取简单粗暴的取缔做法。首先,最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历史证明,当公民受侵害时,公权力无法救济又不允许其采用一定适当手段自我救济的话,最终可能促使他采用暴力救济的方式。这是可悲的,也是政府和民众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其次,我们评判一个行业时,不应只看这个行业里的个别现象。任何行业都有腐败和犯罪。我们不能因为会计事务所有做假帐的会计就禁止会计执业,也不能因为个别律师有帮助当事人做伪证就封杀了律师行业,更不能因为有个别公安搞刑讯逼供就要所有警察都下岗,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禁止调查业的开展呢?
鲧治水,‘壅防百川,堕高堙庳’,结果非但洪水堵不住,堤坝冲垮反而贻害更深。
禹总结其父失败之经验,以‘疏川导滞’的治水方案,用疏导代替堵塞。所谓‘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禹最终治水成功。
正如大禹治水,堵不是办法,只有疏导,才是解决之道。事实上,调查这个行业之所以能够存在,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面对目前业内复杂的状况,我们应该做的不是逃避,而且齐心合力的思考如何有效的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问题。
我想每个参加这次峰会的代表都希望能真正让调查走在阳光之下,大家都希望中国调查行业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办好这次峰会也算我们为中国调查业做出的一点贡献。
尽管‘中国调查行业’的隆冬还没结束,但我们相信,春天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