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调查机构搜集证据合法吗?
康树华
作者简介:康树华,1926年10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工作组委员、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顾问。著有《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新论》、《青少年立法论》、《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等20余部专著。主编有《犯罪学通论》、《比较犯罪》、《犯罪学大辞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控制》、《犯罪热点透视》、《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等10余部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几百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知识产权侵害案件的举证问题。
刑法第213条、220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为1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
比如,某一商标使用权被侵犯,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告诉权利人:该商标侵犯必须违法所得为2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为10万元以上才能达到立案标准,只是说你的商标被侵犯了,却不能拿出非法获利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我无法给你立案,你去找法院吧!
权利人找到法院,法院说我可以给你民事索赔立案,但你必须提供对方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证据,否则我无从支持你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
权利人又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这不是我们的受案范围。
权利人只有找工商及质监部门,但又怕工商及质监部门只是查扣正在出售的产品,而不是一追到底,查获假冒商标的源头,并且在没有取得全部证据的情况下行动,容易打草惊蛇!
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权利人需要司法救济,专业调查能帮助他完成吗?若侵权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还能继续帮助调查吗?此调查与刑事侦查有法律上的冲突吗?
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罪要达到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就必须举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可是
受害人迫于调查取证手段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缺乏,无法提供准确、有利的证据,有时甚至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维护。
请专业的调查机构帮助调查证据合法吗?专业调查机构的设置及组成人员的资格问题,国家是否应当设立准入资格呢?
这些问题都是广大公众所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