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查的私人救济空间
徐立根
作者简介:徐立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侦查学。
社会职务: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刑侦学会副会长。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刑法第170条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被害人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二是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设想,倘若被害人属于文化程度低下、文盲,或者是老弱病残之人,在没有亲朋好友帮助或者社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要自行收集到符合自诉立案标准的证据材料谈何容易?只要被害人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自诉制度的保护对其而言毫无意义。又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决过轻的可以申诉,同样道理,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申诉?
案例: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浙江某民营企业的会计挪用公司500万元公款后携款潜逃。民企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马上立案侦察,并布置警力全面追捕逃犯。
在追捕了半个月后,犯罪分子仍然没有找到,公安机关因还有其它许多案件需要侦破而折返。这个时候,民营企业老板非常着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逃。
作为民营企业老板考虑的是,如果犯罪分子晚一天被抓到,其款项挥霍的可能性就增加一分,其最关心的是钱什么时候被追回,这些钱有可能是其2年的利润。至于是否惩罚犯罪,这是第二考虑的事。
而作为公安机关,经侦科只有10多名民警,却要管理所辖地内数万家企业及个体单位的经济案件。警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无法长时间在外追捕逃犯,于是公安机关便告诉民营企业主:“你们自己去找吧!”
这个时候就产生了矛盾:
1、民营企业要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没有精力去追逃。
2、民营企业并不懂得专业的调查、侦查技术,也没有逃犯信息网络,无法追逃。
3、民营企业是否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帮助查找犯罪嫌疑人。
4、调查机构帮助查找是否算介入刑事侦查程序?(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公、检、法、国安等国家司法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介入刑事诉讼。)
5、委托调查机构是否属于私权救济,民营企业是否有权获得救济?
6、若不能委托,公力救济又不足,怎样来保护私人的财产利益呢?
这出现的种种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