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调查与个人隐私权保护
巫昌祯
作者简介:巫昌祯,女,汉族,1929年11月17日出生,教授。
主要著作:婚姻法论、继承法概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中国法学四十年、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
科研方面:20年来,共主持、参与六项课题项目的研究,两项获奖。出版了个人撰写、主编等著作共30多部,发表论文约80篇。如婚姻法论、继承法概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中国法学四十年、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等。
参加立法:先后区有6次,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参加中国民法典的起草,70年代末参加婚姻法的修改、80年代末参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是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目前又参加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为国家立法作出了贡献,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被称为"立法战线的上义务兵"。
社会工作:20年来,不分寒暑假日,不计名利报酬,全部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担任社会兼职达30多项,如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已连任三届)、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已连任四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连任二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已连任四届)、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等。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和实施,特别是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在社会上、舆论界得到普遍好评,多次受到国务院和有关系统的表彰,被授予全国优秀儿童工作者、维护妇女权益先进个人和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国际交流活动:20年来,先后赴日本、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瑞士、哥伦比亚、委内瑞拉、菲律宾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参加国际会议或考察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学术交流。并曾为联合国撰写《中国儿童的法律地位》(已在联合国文件中公开发表)。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过错方请求获得赔偿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无过错方如何取证、用什么手段、从何种渠道取来的证据才合法有效呢?这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比起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更为困难。
众所周知,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以男性有外遇者居多。近年来已婚男性"包二奶"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出于社会舆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些男性在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行动诡秘,时时提防他人发现。能够让妻子捉奸在床,拍下照片的毕竟是极少数。妻子明明知道丈夫在外包养了女人,既不知道情妇的住处,也拿不到丈夫外遇的证据,更无从查找被丈夫转移了的财产。妻子如何举证证明丈夫有过错呢?公安管不了这些家事,又不允许她们聘请有经验的调查人员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莫非立法者是要求这些妻子个个变成智勇双全的福尔摩斯,自己去搞调查?
这显然是不现实。既然如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何能切实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
李某是典型的贤妻良母,丈夫张某是个成功的私营企业老板,一直以来都是丈夫在外打拼事业,妻子在家照顾家庭、子女,夫妻感情很好,甚至平时夫妻吵架都很少。
突然有一天,丈夫向妻子提出离婚,理由却是夫妻感情不和。妻子非常惊诧,以为只是丈夫心情不好,一时气话,并没有放在心上。可是没过几天,妻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了!
这时,妻子才真傻了眼,夫妻结婚10多年,两人之间从没有过感情不和,就算偶尔有些丈夫的流言蜚语传到家里,夫妻俩也是一笑了之。丈夫怎么会突然觉得感情不和
呢?此时,妻子才想到,丈夫几乎每天都要很晚回家,问起为什么?丈夫就推脱忙于工作应酬。到底是每天都要应酬,还是金屋藏娇呢?
法庭上,丈夫声称因为妻子不关心自己事业,不尽妇道,不关心家务,所以导致感
情破裂,自己才提出离婚的。而且丈夫还要求得到1个孩子的抚养权,并声称夫妻两人除了一些日常家用外,并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妻子向法官申辩:并不是自己不尽妇道,而是因为丈夫有了外遇,况且丈夫有好几家公司,怎么可能没有共同财产呢?
丈夫立刻拿出了几张自己公司亏损的证明,说公司确实亏损,少有嬴利。
妻子平时并不经常插手丈夫的公司,也不知道这些证明到底是真是假。
问题:其实丈夫很长时间以来就有外遇,并且有一大笔财产,而且他并不想在离婚 的时候,让妻子分到自己的财产。
这个时候,妻子就需要丈夫婚姻过错的证据,因为有这个证据她才能告诉亲属朋友婚姻关系破裂不是她的原因,而是丈夫有第三者。更何况根据婚姻法规定,此证据决定:1、是否准予离婚;2、是否可以分得应得财产;3、是否可以优先得到子女监护权;4、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5、对方是否构成重婚。
这一证据对这名妻子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不会帮助这名妻子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员采用了跟踪的方法收集、固定这些证据是否合法呢?收集这些证据是否侵犯到丈夫的隐私权呢?而且丈夫平时除与第三者交往外,大部分时间是其个人诸如上班、会见朋友的个人工作生活,调查过程中无可避免的窥探了这些情况,这些算侵犯他人的隐私吗?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对配偶一方的婚姻忠诚度有怀疑,可以请人帮助调查吗?这些调查侵犯了配偶的隐私权吗?
婚姻忠诚调查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要求对另一方是否存在第三者问题及隐匿财产数额问题进行的调查。
然而作为一名普通人,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取得、提供这样的证据。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种种的家庭不幸。
长久以往,会造成婚姻家庭的不断失衡,婚姻法的不断混乱,非常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目前在中国法律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夫妻双方的家庭问题坚决不应该有调查机构的介入,因为公民的个人隐
私权是不容侵犯的。
另一种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离婚已经被看作是很平常的一件事,在离婚诉讼中合理提出自己的证据,是无可非议的事情,因为夫妻双方中一方有权知道对方的婚姻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