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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各地的近百家媒体将参加12月18日召开的"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此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与会的主角是被民间称为"私家侦探"的公众事务调查人员。这一职业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它可能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
会议组委会负责人徐敏同时
也是浙江万马公众事务调查中心主任。他告诉记者,该中心的业务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维护调查、财产调查、商业资信调查和婚姻忠诚调查等。徐敏强调,为了保护他人的隐私,该中心目前只接收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委托。
据介绍,所谓案件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要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信状况,那么委托人必须与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要调查一个人的婚姻忠诚情况,那么委托人必须是此人的配偶。徐敏解释说,因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这种对委托人的严格界定,可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
同时,徐敏认为公众事务调查人员获得他人的隐私并不会构成对他人隐私的威胁。他表示,目前国内的公众事务调查人员大多由律师和律师助理担任,"如果这些人获悉隐私也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那么强奸案的律师算不算侵害隐私呢?"但徐敏同时也承认,为了更多好地保护他人隐私,加强行业的自律和他律也十分重要。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侦探公司"利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面临着不被法律承认的尴尬。
然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武汉大学法学博士黄锫认为,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侦探公司"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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